www.paly.gov.cn 发布时间:2014/5/5 17:58:33 大 中 小 论坛
流峪镇流峪村今年48岁的陈某因强奸、故意杀人一案先后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一审、二审,均以强奸、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2013年12月下旬,临沂中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陈某死刑的裁定书和执行命令,及时派出法官于12月26日下午到平邑看守所,询问陈某是否有会见亲属的要求,陈某要求见弟弟、姐姐。平邑法院立即配合临沂中院法官联系陈某的家人。12月27日上午,在工作人员的引领下,陈某的弟弟等三人一起进入会见室,隔着铁栅栏看见了分别已久的陈某。整个死刑犯会见亲属的过程持续四分钟。
2012年12月5日,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了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,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保障死刑犯临刑前会见亲属的权利,成为我国法院在执行死刑工作中必须依法认真履行的法定义务。陈某在死刑执行前会见了自己的亲人,其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,至此,陈某成为平邑县犯人临刑前可以会见家属的第一名受益者。
刑事被告人即使已经被判处死刑,如果死刑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的申请,法院允许双方会见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,体现了法院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,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进步、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。
编辑:平邑县委政法委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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