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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邑一男子刷信用卡套现因非法经营获刑

www.paly.gov.cn  发布时间:2014/5/5 17:56:11 大 中 小 论坛


  近日,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平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以被告人陆典龙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100万元,追缴被告人陆典龙所得赃款669778元。   

  今年48岁的陆典龙是平邑县一单位工作人员。2013年5月16日,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   

  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自2009年3月以来,被告人陆典龙明目张胆地通过其亲朋好友在社会上进行“信用卡套现宣传,在其家中,利用六台销售点终端机(POS机)以虚构交易的方式,为社会上多人非法刷信用卡套取现金,按每笔0.5%至1%的“标准”收取“手续费”,从中非法牟利。至案发,根据陆典龙家中存放的签购单、账本收支明细,自2009年2月28日往后统计,陆典龙累计套取现金55529033元,非法获利669778元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拘留,同年2月22日被逮捕。

 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陆典龙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,情节特别严重,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,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,并追缴其非法所得。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确认。   

  由于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七)》,才开始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,属非法经营,故被告人陆典龙的犯罪及获利金额,应从2009年2月28日起计算。故2009年1-2月的“盈利”,不能算作其非法所得。   

 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犯罪金额,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之日(2009年12月16日)起算的辩护观点,经审理认为,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(2009年12月16日),是针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详细阐明,而不是新的立法。对该辩护观点,法院不予采纳。  

 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。宣判后,被告不服上诉,案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,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、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依法维持原判。

  法官说法: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七)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列为非法经营罪之一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其中第七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(POS机)等方法,以虚构交易、虚开价格、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,情节严重的,应当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;实施此行为,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,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;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,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,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该司法解释为惩处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。此类案件中,不仅非法经营的POS机持有者构成犯罪,而且对信用卡持卡人也有诸多危害。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,消费无可厚非,但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现是违法行为,扰乱了金融秩序,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财产损失,产生不良信贷资产;同时也易助长持卡人“以卡养卡”的不良消费习惯,降低诚信度。报刊、网站上常见信用卡取现、垫付、透支、办卡等服务的广告,既违法又危险。一旦非法经营者将卡中现金全部刷出携款潜逃,就会给持卡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

编辑:平邑县委政法委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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